|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 台 市 人 事 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烟人[1993]70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执,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党政群机关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参照该规定执行。
二、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业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可结合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酵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一并执行。
附山东省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山东省人事局关于转发人事部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人(1993)38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大企业人事(干部),处:
现将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并具体承办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接转、千部身份审定、工龄计算、工作推荐介绍等服务。
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去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 企业、乡镇企业工作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三、被辞退人员在没有获得新的住房前,在一年内允许继续居住原住房,不加收房租I超过一年仍需居住的,可适当加收房租,具体标准由单位与个人商定,并签定协议。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柳集体所有制事业、企业单位辞退考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参照谈规定执行。
五、辞退工作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单位要正确行驶辞退权,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这项工作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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