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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事局关于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意见
烟人[1999]66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部1门。中央省属驿烟单位:
为了更好地完善人事代理制度,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为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的通知》[鲁人险(19掷)3号],结合我布实际情况。现就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范围是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以及民营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的社会保险,由人才服务机构按其工资类别,代收代缴至
相应的保险经办机构。
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依据其委托代理前执行的月缴费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民营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及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其缴纳保险金
的数额一般参照全额拔款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核定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三、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的交纳按照国家。省、币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民营非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社会保险金由单位和聘用人员个人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分担,个人部分由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须按规定时限及时足额缴纳其社会保险金,逾潮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0.2%或0.5%的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缴的,按自动"停保"办理。"停保"期间保留个人帐户,但不作为计发退休养老待遇的年限。
五、民营非企业牢位聘用的人员和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缴社会保险前禾交纳或间断交纳社会保险金的。自办理人事代理之月起按档案
工资及规定比例补缴社会保险金,不补缴的,不计算缴费年限。
具体补缴办法:
1、凡从企业调人到民营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固定工)禾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以机关事业牢位开爬养若保险的时间。即1995年4月为界。1995年4月以前调人的。自1992年7月或调人起薪之月开始,按1994年慷的档案工资标准,以21.5%的标准补缴;1995年4月以后调人的,按1997年底的档案工资标准,以25%的收费标准补缴。今后随着档案工资调整,按调整后的工资额缴纳养乏保险金。
及劳动合同制工人,自1984年10月以后工作的,其养老保险金自参仰工作之同起开始补缴。其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按单位每人每月35元标准,个人每月3元标准补缴;1993年10月l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按单位每人第月48元标准,个人每月4元标准补缴;1995年4月以后参加工作的,按有关规定补缴。
3、1995年4月以前已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凋入民营非企业单位的人员,养老保险金按1997年底的档案工资标准自1995年4月开始补缴,1995年4月以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4,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其社会保险金由人才服务机构自代理之月起按有关规定代缴。代理前末缴纳或间断缴纳社会保险的。由原单位负责补缴,不补缴的,不
计算缴费年限。
六、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不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手续。凡代理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达到规定要求的,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发给退休证书。其退
休养老金的计发按有关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其生活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与人才服务机构终止人事代理关系后,人才服务机构会同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八、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拨至银行。由银行代为发放。
九、今后社会保险机构开办的其他社会保险项目。人才服务机构均可为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提供代办服务。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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