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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人[2005]102号

关于市直机关补充工勤人员行派遣管理的试行意见


  为改进市直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方式,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机关工勤服务工作社会化,经研究决定,市直机关补充工勤人员实行派遣管理,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派遣管理的范围对象

  市直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中新补充的工勤人员(汽车驾驶员、后勤服务人员等)。

二、派遣的工勤人员的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工作勤奋;

  2. 高中(中专)以上学历;

  3. 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技术等级(其中汽车驾驶员需满5年驾龄);

  4. 首次聘用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5. 参照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

  6. 身体健康。

三、派遣工勤人员的程序

  1. 用人单位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工勤人员编制限额内,提出补充工勤人员申请。

  2. 经市人事局研究同意后,用人单位会同市人事部门授权的工勤人员派遣机构(以下简称派遣机构),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3. 派遣机构填写《派遣工勤人员审批表》报市人事局批准,派遣机构与被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机构签订《工勤人员派遣协议》。

四、派遣的工勤人员待遇

  1. 用人单位支付给派遣机构的费用,依据市劳动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劳动力市场同工种工资指导价位,由双方协商,报市人事、财政部门审批。

  2. 派遣人员的工资等,由派遣机构负责发放;其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由派遣机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五、派遣的工勤人员管理

  1. 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均由派遣机构管理。

  2. 派遣机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 派遣机构按照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派遣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派遣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勤人员派遣协议》,要明确双方各自职责。派遣协议期限由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协商确定,协议期限不得超过派遣机构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4. 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及时报派遣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派遣人员另外签订《岗位管理合同》,明确派遣人员岗位职责、管理要求等。

  5. 派遣协议到期需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派遣机构续签《工勤人员派遣协议》,派遣机构应及时与派遣人员完善续签劳动合同,并填写《派遣工勤人员审批表》报市人事局备案;用人单位需终止、解除《工勤人员派遣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按照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

  6. 用人单位因机构调整等原因,需提前解除或终止派遣协议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派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其与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

六、本意见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件:派遣工勤人员审批表(点击下载

中共烟台市委组织部  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财政局

烟台市劳动和保障局   烟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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